进行外国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的公证主体是所在国家或地区的公证机关或律师事务所。认证主体是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部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若投资者所在国或地区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的,则不需要提供我国使(领)馆的认证文件。
身份证明是指投资者所持有的该国有关部门签发的具有自然人有效身份证明的文件。一般情况下,护照作为国际通行的公民出入国境和在国外证明国籍和身份的证件证明,在持有人办妥签证和入境手续后,其提交的复印件经与原件核对无误,可以作为外国投资者的“身份证明”使用,无须公证、认证。对没有办妥签证和入境手续的外国投资者,其护照不能作为有效“身份证明”,仍应以经公证认证的该国有权部门签发的文件作为其身份证明。
申请外商投资的公司应当向审批和登记机关提交外国投资者主体资格公证和认证原件,且公证和认证文件内容必须包括投资外方的股东、股比等情况。
- (1)外国自然人来华投资的,提交护照原件;
- (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来华投资的,提交永久居住证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原件;
- (3)台湾地区自然人来我省投资的,提交台胞证原件;
- (4)华侨来投资的,提交护照或定居国的居留证件原件。上述情况不需再办理公证和认证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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